浙大通报学生涉强奸被留校察看最新:系犯罪中止 启动后续调查
7月20日,一份关于“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××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”在网上引发关注。7月21日下午,浙江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最新情况通报,以下为声明全文:
近日,我校学生努XX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事件引发网络关注。现将情况通报如下:
2020年4月17日,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。随后,该生所在学院按照《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。6月8日,根据《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“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”,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、具有自首情节,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。
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,学校高度重视,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。学校以育人为本,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,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,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,绝不姑息。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言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支持。
浙江大学
2020年7月21日
此前报道:
浙大一学生犯强奸罪获缓刑一年半,学校将其留校察看
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7月17日公布了一则《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××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》:努××,2016级学生。2020年4月17日,杭州市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(见(2020)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)。根据《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(浙大发本〔2017〕119号)第十七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经研究决定,给予努××留校察看处分,期限12个月,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,到期可以申请解除。
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: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,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原标题:学生犯强奸罪被处以留校察看 浙大:启动后续调查 责任编辑:凌芹莉本文转载自:闽南网教育频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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